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罪和开设****罪。
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是指开设和经营****,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罪和开设****罪的区别
聚众****与开设****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服务人员在****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中的赌具一般由****提供。
4、 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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