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计算到年还是计算到月?
答:被抚养人为成年人的,其生活费按年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生活费按月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时根据扶养人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如果扶养人住所地在农村的,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应当从严把握,一般应证明其在该地有长期或稳定居住、生活的证明。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三、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有责任时,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应当如何理解?
答:先按责任比例计算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部分,再计算受害人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是否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即先分后总)。
四、成年被扶养人人丧失生活来源或者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答:对于已满55周岁的女性或已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并且确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以列为被扶养人。
对于其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当事人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医学证明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如果仅有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五、夫妻一方能否在诉讼中作为对方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夫妻一方如果没有劳动能力,主要依赖于对方的经济收入的,在对方死亡或者伤残时,可以作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应当适当考虑其子女作为扶养人等因素。
六、受害人的兼职收入能否计入其误工费损失?
答: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实其兼职收入是长期、稳定的,可以列入其误工费损失。
七、如果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后,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否能支持?
答: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劳动,有长期、稳定的收入,可以支持其请求。
八、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事故造成两个或以上不同级别的伤残等级的,应如何计算赔偿比例?
答: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即最重的只能为1级伤残的赔偿额度。例如,一处8级,一处9级,则可定为7.6级,赔偿责任系数可定为34%。若还有一处9级,则可定为7.4级,赔偿责任系数相应为36%。除此之外无论还有几处轻于9级的伤残,伤残级别不得重于7级,赔偿责任系数则不得超过40%。
九、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列为当事人,死亡赔偿金是判决由近亲属共有,还是作为被继承人(受害人)的遗产予以分配?
答: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故法院应当判决死亡赔偿金由受害人近亲属共有,无需进行分配。
十、如果当事人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证明而请求后续治疗费,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害人的受伤与治疗情况,后续治疗费是必然要发生的(如拆除手术后的内固定),医疗机构出具了后续治疗费的证明,且后续治疗费数额比较合理,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及另行起诉是否能得到执行等实际情况,应当支付后续治疗费。如果后续治疗费不是必然发生的(如消除疤痕及功能性恢复),或者后续治疗费存在明显偏高等不合理的情形,不应该支持该后续治疗费,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受害人再次起诉要求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依法可以支持。
十一、在医疗纠纷中,患方要求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不同意作医疗事故鉴定,而医方坚持作医疗事故鉴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应当做医疗事故鉴定。
十二、在医疗纠纷中,经过医学会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者一方有证据证明医方的诊疗护理行为确有可能存在医疗过错的,坚持要求做司法鉴定,是否准许?
答:原则上不同意当事人作司法过错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可以去医学会调查相关资料,或者书面发函医学会让其补充意见,根据案情和专家意见作出判断。
十三、在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请求死亡赔偿金,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对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损失,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十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答:一般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对于美容、整形、减肥等行业中涉及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十五、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院举证的病例是打印的,患者不认可,该病历如何认定?
答:电脑打印的医院病历只要医生签名是手写的,可以认定其证件效力。
十六、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区分原发病医疗费用与因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如果法官根据案情、用药清单等能够予以区分的就进行区分;在不能区分时,可以结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理的比例。
十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但广东省统计局下发的各项标准中并没有这个统计项目,应以什么标准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答: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代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用”。
十八、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主张医院非法行医,应当如何认定?
答:如果医院是合法合格经营医疗机构,一般不宜认定其非法行医。
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限额能否上调?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上调,但是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要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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