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您所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1. 公司有权收购您持有内部职工股
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1)募集股份时, 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2)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3)公司的董事、监事;(4)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5)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在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内部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所以,1992年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发起设立时,您以公司职工的身份认购内部职工股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1993年4月,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由于您不再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有权收购您所持有的全部内部职工股,收购价格可以以公司每股净资产额为基础或者由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参考价格,由收售双方协商确定。
我们注意到,您至今仍持有5500股内部职工股,即公司并未依法收购您所持有的全部内部职工股。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公司未能全部收购您持有的内部职工股均是不合规的行为。
还需要明确的是,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收购内部职工股的行为,不同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 条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股票。这是因为,第一,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置的内部职工股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激发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强化职工与企业的联系;实践中,认购内部职工股的资金来源往往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职工奖励基金或者职工风险抵押金、企业内部债权性质的集资等,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虽然您系以现金方式认购内部职工股,但是,我们了解到,公司制定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时,已经将职工的职务级别、服务年限、业绩考核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该等内部职工股也同样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在这一点上,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收购内部职工股与通常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
第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前提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应当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内部职工股行为应当适用《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因此,您无法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公司的收购行为无效。
2. 由于公司有权收购您所持有的内部职工股,因此, 您无权要求公司将收购的股份退还给您或者要求公司赔偿您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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